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

2018-08-24 11:38:12来源:老会计


第二节  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


一 、 社 会 保 险 概 述

社 会  保  险  ,  是  指  国  家  依  法  建  立  的  ,   由  国  家  、  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和  个  人  共  同  筹  集  资  金  、   建 立基 金  ,  使  个  人  在  年  老  ( 退  休  ) 、  患  病  、  工  伤   ( 因  工  伤  残  或  者  患  职  业  病  ) 、   失  业  、   生  育 等情 况 下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和 补 偿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。

 

二 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

( 一 )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含 义

基 本  养  老  保  险  制  度  ,  是  指  缴  费  达  到  法  定  期  限  并  且  个  人  达  到  法  定  退  休  年  龄  后   ,   国  家和 社 会 提 供 物 质 帮 助 以 保 证 因  年  老  而  退  出  劳  动  领  域  者  稳  定 、  可  靠  的  生  活  来  源  的  社  会  保险 制 度 。

( 二 )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

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参 保 范 围 为 :  年 满  16 周 岁 ( 不 含 在 校 学 生 ) , 非 国家 机 关 和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及 不 属 于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覆 盖 范 围 的 城 乡 居 民 。

职 工  基  本  养  老  保  险  费  的  征  缴  范  围  :  国  有  企  业  、   城  镇  集  体  企  业  、   外  商  投  资  企  业  、  城镇 私  营  企  业  和  其  他  城  镇  企  业  及  其  职  工  ,  实  行  企  业  化  管  理  的  事  业  单  位  及  其  职  工   。   由  用  人单 位 和 职 工 共 同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。

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、 未  在 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参  加  基  本  养  老  保  险  的  非  全  日  制  从  业  人  员  以  及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, 由 个 人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。

对 于  按  照   《  公  务  员  法  》   管  理  的  单  位  、   参  照    《  公  务  员  法  》   管  理  的  机  关    (  单  位  ) 、事  业  单  位  及  其  编  制  内  的  工  作  人  员  ,   实  行  社  会  统  筹  与  个  人  账  户  相  结  合  的  基  本  养  老  保  险制 度 。

( 三 )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组 成 和 来 源

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由 用 人  单  位  和  个  人  缴  费  以  及  政  府  补  贴  等  组  成 。  基  本  养  老  金  由  统筹 养 老 金 和 个 人 账 户 养 老 金 组 成 。

个 人  账  户  不  得  提  前  支  取  ,  记  账  利  率  不  得  低  于  银  行  定  期  存  款  利  率  ,   免  征  利  息  税  。   参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死 亡 后 , 其 个 人 账 户 中 的 余 额 可 以 全 部 依 法 继 承 。

( 四 )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与 计 算

个  人  缴  费  不  计  征  个  人  所  得  税  ,  在  计  算  个  人  所  得  税  的  应  税  收  入  时   ,   应  当  扣  除  个  人  缴纳 的 养 老 保 险 费 。

( 五 )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享 受 条 件 与 待 遇

对 符 合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享 受 条 件 的 人 员 国 家 按 月 支 付 基 本 养 老 金 。参 加  基  本  养  老  保  险  的  个  人  ,  因  病  或  者  非  因  工  死  亡  的   ,   其  遗  属  可  以  领  取  丧  葬  补  助  金和 抚 恤 金 , 所 需 资 金 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。

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个 人 ,  在  未  达  到  法  定  退  休  年  龄  时  因  病  或  者  非  因  工  致  残  完  全  丧失 劳 动 能 力 的 , 可 以 领 取 病 残 津 贴 。 所 需 资 金 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。

 

三 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

( 一 )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含 义

基 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制  度  ,  是  指  按  照  国  家  规  定  缴  纳  一  定  比  例  的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费   ,   在  参  保  人  因患 病 和 意 外 伤 害 而 就 医 诊 疗 , 由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其 一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。

( 二 )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覆 盖 范 围

职  工  应 当 参 加  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 ,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共 同 缴 纳 基 本医 疗 保 险 费 。

无 雇 工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、 未  在 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参  加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的  非  全  日  制  从  业  人  员  以  及其 他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职  工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,  由  个  人  按  照  国  家  规  定  缴  纳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险 费 。

城 乡  居  民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覆  盖  除  职  工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应  参  保  人  员  以  外  的  其  他  所  有  城  乡居 民 , 统 一 保 障 待 遇 。

( 三 )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的 缴 纳

用 人  单  位  缴  纳  的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费  分  为  两  部  分  :  一  部  分  用  于  建  立  统  筹  基  金   ,   另  一  部分 划 入 个 人 账 户 。

( 四 )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的 结 算

参 保 人 员 符 合 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药  品  目  录 、  诊  疗  项  目 、  医  疗  服  务  设  施  标  准  以  及  急  诊 、抢 救 的 医 疗 费 用 ,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从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中 支 付 。

( 五 )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不 支 付 的 医 疗 费 用

应 当  从  工  伤  保  险  基  金  中  支  付  的  ;  应  当  由  第  三  人  负  担  的  ;   应  当  由  公  共  卫  生  负  担  的  ;   在 境 外 就 医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。

( 六 ) 医 疗 期

企 业 职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,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, 进 行 医 疗 时 ,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参  加工 作 年 限 和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, 给 予 3 个 月 到 24 个 月 的 医 疗 期 。企 业 职 工 在 医 疗 期 内 , 其 病 假 工 资 、 疾 病 救 济 费 和 医 疗 待 遇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

 

四 、 工 伤 保 险

( 一 ) 工 伤 保 险 的 含 义

工 伤 保  险  ,  是  指  劳  动  者  在  职  业  工  作  中  或  规  定  的  特  殊  情  况  下  遭  遇  意  外  伤  害  或  职  业  病  , 导 致 暂  时 或 永  久 丧 失 劳 动  能  力  以  及  死  亡  时  ,  劳  动  者  或  其  遗  属  能  够  从  国  家  和  社  会  获  得  物质 帮 助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。

( 二 )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缴 纳 和 工 伤 保 险 基 金

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, 由 用 人 单 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, 职 工 不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。

( 三 ) 工 伤 认 定 与 劳 动 能 力 鉴 定

1、 工 伤 认 定 。

( 1 ) 应 当 认 定 工 伤 的 情 形 。

( 2 ) 视 同 工 伤 的 情 形 。

( 3 ) 不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情 形 。

2、 劳 动 能 力 鉴 定 。

( 四 ) 工 伤 保 险 待 遇

职 工  因  工  作  原  因  受  到  事  故  伤  害  或  者  患  职  业  病  ,  且  经  工  伤  认  定  的   ,   享  受  工  伤  保  险  待遇 ; 其 中 ,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, 享 受 伤 残 待 遇 。

1、 工 伤 医 疗 待 遇 。

2、 辅 助 器 具 装 配 费 。

3、伤  残  待  遇  。

4、 工  亡  待  遇  。

( 五 )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负 担

因 工  伤  发  生  的  费  用  ,  区  分  情  况   ,   按  照  国  家  规  定  从  工  伤  保  险  基  金  中  支  付  或  由  用  人  单位 支 付 。

( 六 ) 特 别 规 定

 

五 、 失 业 保 险

( 一 ) 失 业 保 险 的 含 义

失 业  保  险  是  指  国  家  通  过  立  法  强  制  实  行  的  ,  由  社  会  集  中  建  立  基  金   ,   保  障  因  失  业  而  暂时 中  断  生  活  来  源  的  劳  动  者  的  基  本  生  活  ,  并  通  过  职  业  培  训   、   职  业  介  绍  等  措  施  促  进  其  再  就业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。

( 二 ) 失 业 保 险 费 的 缴 纳

职 工 应 当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,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职 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共 同 缴 纳 失 业 保 险 费 。

( 三 ) 失 业 保 险 待 遇

失 业 人 员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, 可 以 申 请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并 享 受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。

失 业 人 员 失 业 前 用 人 单 位 和 本 人 累 计 缴 费 满  1 年 不 足  5 年 的 ,  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期 限 最 长 为 12 个 月 ; 累 计 缴 费 满 5 年 不 足 10 年 的 ,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最 长 为 18   个 月 ; 累 计 缴 费 10 年 以 上 的 ,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最 长 为 24 个 月 。

失 业  保  险  金  的  标  准  ,  不  得  低  于  城  市  居  民  最  低  生  活  保  障  标  准   。   一  般  也  不  高  于  当  地  最低 工 资 标 准 , 具 体 数 额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。

( 四 ) 停 止 领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及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情 形

 

六 、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与 管 理

( 一 ) 社 会 保 险 登 记

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为 其 职 工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险 登 记 。

自 愿  参  加  社  会  保  险  的  无  雇  工  的  个  体  工  商  户  、  未  在 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参  加  社  会  保  险  的  非  全日  制  从  业  人  员  以  及  其  他  灵  活  就  业  人  员  ,  应  当  向  社  会  保  险  经  办  机  构  申  请  办  理  社  会  保  险登 记 。

( 二 )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

用 人  单  位  应  当  自  行  申  报  、  按  时  足  额  缴  纳  社  会  保  险  费   ,   非  因  不  可  抗  力  等  法  定  事  由  不得 缓  缴  、  减  免  。   职  工  应  当  缴  纳  的  社  会  保  险  费  由 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代  扣  代  缴  ,   用  人  单  位  应  当  按  月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明 细 情 况 告 知 本 人 。

( 三 )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

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专 款 专 用 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或 者 挪 用 。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存  入  财  政  专  户 ,  按  照  统  筹  层  次  设  立  预  算 ,  通  过  预  算  实  现  收  支  平  衡 。社 会 保 险 基 金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,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投 资 运 营 实 现 保 值 增 值 。

 

七 、 违 反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律 责 任

(一)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

(二)骗保行为的法律责任

(三)社会保险经办机构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、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机构的法律责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