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8-24 11:36:19来源:老会计
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
一 、 资 源 税 纳 税 人
资 源 税 的 纳 税 人 ,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及 管 辖 海 域 开 采《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》规 定 的 矿 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( 称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)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。
二 、 资 源 税 征 税 范 围
1、原 油 。
2、天 然 气 。
3、煤 炭 。
4、其 他 非 金 属 矿 。
5、金 属 矿 。
6、海 盐 。
三 、 资 源 税 税 目
现 行 资 源 税 税 目 包 括 原 油 、 天 然 气 、 煤 炭 等 非 金 属 矿 和 金 矿 、 铁 矿 等 金 属 矿 , 以及 海 盐 等 资 源 品 目 。
四 、 资 源 税 税 率
资 源 税 采 用 比 例 税 率 和 定 额 税 率 两 种 形 式 。 对 《 资 源 税 税 目 税 率 幅 度 表 》 中 列 举名 称 的 27 种 资 源 品 目 和 未 列 举 名 称 的 其 他 金 属 矿 实 行 从 价 计 征 。 对 经 营 分 散 、 多 为 现金 交 易 且 难 以 控 管 的 粘 土 、 砂 石 , 按 照 便 利 征 管 原 则 , 仍 实 行 从 量 定 额 计 征 。 对 未 列举 名 称 的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, 按 照 从 价 计 征 为 主 、 从 量 计 征 为 辅 的 原 则 , 由 省 级 人 民政 府 确 定 计 征 方 式 。
五 、 资 源 税 计 税 依 据
资 源 税 以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矿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。
六 、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资 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, 按 照 从 价 定 率 或 者 从 量 定 额 的 办 法 , 分 别 以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额 乘 以 纳 税 人 具 体 适 用 的 比 例 税 率 或 者 以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乘 以 纳 税 人 具 体 适 用 的定 额 税 率 计 算 。
1、实 行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办 法 的 应 税 产 品 ,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额 和 比 例 税 率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× 适 用 的 比 例 税 率
2、 实 行 从 量 定 额 计 征 办 法 的 应 税 产 品 ,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数 量 和 定 额 税 率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× 适 用 的 定 额 税 率
3、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代 扣 代 缴 应 纳 税 额 =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 数 量 × 适 用 定 额 税 率
七 、 资 源 税 税 收 优 惠
1、开 采 原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、 修 井 的 原 油 免 税 。
2、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过 程 中 , 因 意 外 事 故 或 者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遭 受 重大 损 失 的 ,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酌 情 决 定 减 税 或 者 免 税 。
3、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减 税 、 免 税 项 目 。
八 、 资 源 税 征 收 管 理
( 一 )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
1、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资 源 品 目 采 取 分 期 收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,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, 为销 售 合 同 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。
2、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资 源 品 目 采 取 预 收 货 款 结 算 方 式 的 ,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, 为发 出 应 税 产 品 的 当 天 。
3、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资 源 品 目 采 取 其 他 结 算 方 式 的 ,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, 为 收 讫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。
4、 纳 税 人 自 产 自 用 应 税 资 源 品 目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, 为 移 送 使 用 应 税 产 品 的当 天 。
5、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税 款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, 为 支 付 首 笔 货 款 或 者 开 具 应 支付 货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。
( 二 ) 纳 税 地 点
1、 凡 是 缴 纳 资 源 税 的 纳 税 人 , 都 应 当 向 应 税 产 品 的 开 采 地 或 者 盐 生 产 所 在 地 主 管税 务 机 关 缴 纳 税 款 。
2、纳 税 人 在 本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, 其 纳 税 地 点 需要 调 整 的 , 由 所 在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。
3、 纳 税 人 跨 省 开 采 资 源 税 应 税 产 品 , 其 下 属 生 产 单 位 与 核 算 单 位 不 在 同 一 省 、 自治 区 、 直 辖 市 的 , 对 其 开 采 的 矿 产 品 一 律 在 开 采 地 纳 税 。
4、 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的 资 源 税 , 应 当 向 收 购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。
( 三 ) 纳 税 期 限
资 源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1 日 、 3 日 、 5 日 、 10 日 、 15 日 或 者 1 个 月 。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期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核 定 。 不 能 按 固 定 期 限 计 算 纳 税 的 , 可 以 按 次 计算 纳 税 。
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,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; 以 1 日 、 3 日 、 5 日 、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,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, 于 次 月 1 日 起 10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税 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