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

2018-08-24 11:36:19来源:老会计


第七节    资源税法律制度


一 、 资 源 税 纳 税 人

资 源  税  的  纳  税  人  ,   是  指  在  中  华  人  民  共  和  国  领  域  及  管  辖  海  域 开  采《 资 源  税  暂  行  条  例 》规 定  的  矿  产  品  或  者  生  产  盐( 称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)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。

 

二 、 资 源 税 征 税 范 围

1、原 油 。

2、天 然 气 。

3、煤 炭 。

4、其 他 非 金 属 矿 。

5、金 属 矿 。

6、海 盐 。

 

三 、 资 源 税 税 目

现 行  资  源  税  税  目  包  括  原  油  、  天  然  气  、   煤  炭  等  非  金  属  矿  和  金  矿  、   铁  矿  等  金  属  矿  ,  以及 海 盐 等 资 源 品 目 。

 

四 、 资 源 税 税 率

资 源 税 采 用 比 例 税 率 和 定 额 税 率 两 种 形 式 。 对  《 资  源  税  税  目  税  率  幅  度  表  》   中  列  举名 称 的 27 种 资 源 品 目 和 未 列 举 名 称 的 其 他 金 属 矿 实 行 从 价 计 征 。  对 经 营 分 散 、  多 为 现金 交 易 且 难 以 控 管 的 粘 土 、 砂 石 ,  按 照 便 利 征 管 原 则 ,  仍 实 行 从 量 定 额 计 征 。  对 未 列举 名 称 的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产 品 , 按 照 从 价 计 征 为 主 、  从 量 计 征 为 辅 的 原 则 ,  由 省 级 人 民政 府 确 定 计 征 方 式 。

 

五 、 资 源 税 计 税 依 据

资 源 税 以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矿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。

 

六 、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
资 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, 按 照 从 价 定 率 或 者 从 量 定 额 的 办 法 , 分 别 以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额 乘  以  纳  税  人  具  体  适  用  的  比  例  税  率  或  者  以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的  销  售  数  量  乘  以  纳  税  人  具  体  适  用  的定 额 税 率 计 算 。

1、实 行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办 法 的 应 税 产 品 ,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按 销 售 额 和 比 例 税 率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额 × 适 用 的 比 例 税 率

2、 实 行 从 量 定 额  计  征  办  法  的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,  资  源  税  应  纳  税  额  按  销  售  数  量  和  定  额  税  率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产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× 适 用 的 定 额 税 率

3、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资 源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代 扣 代 缴 应 纳 税 额 = 收 购 未 税 矿 产 品 的 数 量 × 适 用 定 额 税 率

 

七 、 资 源 税 税 收 优 惠

1、开 采 原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、 修 井 的 原 油 免 税 。

2、 纳  税  人  开  采  或  者  生  产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过  程  中  ,  因  意  外  事  故  或  者  自  然  灾  害  等  原  因  遭  受  重大 损 失 的 , 由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酌 情 决 定 减 税 或 者 免 税 。

3、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减 税 、 免 税 项 目 。

 

八 、 资 源 税 征 收 管 理

( 一 )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

1、纳  税  人  销  售  应  税  资  源  品  目  采  取  分  期  收  款  结  算  方  式  的  ,  其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发  生  时  间  ,  为销 售 合 同 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当 天 。

2、纳  税  人  销  售  应  税  资  源  品  目  采  取  预  收  货  款  结  算  方  式  的  ,  其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发  生  时  间  ,  为发 出 应 税 产 品 的 当 天 。

3、纳  税  人  销  售  应  税  资  源  品  目  采  取  其  他  结  算  方  式  的  ,  其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发  生  时  间  ,   为  收 讫销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。

4、 纳 税 人 自 产 自  用  应  税  资  源  品  目  的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发  生  时  间 ,  为  移  送  使  用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的当 天 。

5、 扣  缴  义  务  人  代  扣  代  缴  税  款  的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发  生  时  间  ,  为  支  付  首  笔  货  款  或  者  开  具  应  支付 货 款 凭 据 的 当 天 。

( 二 )   纳  税  地 点

1、 凡  是  缴  纳  资  源  税  的  纳  税  人  ,  都  应  当  向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的  开  采  地  或  者  盐  生  产  所  在  地  主  管税 务 机 关 缴 纳 税 款 。

2、纳  税  人  在  本  省  、  自  治  区  、  直  辖  市  范  围  内  开  采  或  者  生  产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,  其  纳  税  地  点  需要 调 整 的 , 由 所 在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税 务 机 关 决 定 。

3、 纳  税  人  跨  省  开  采  资  源  税  应  税  产  品  ,  其  下  属  生  产  单  位  与  核  算  单  位  不  在  同  一  省  、  自治 区 、 直 辖 市 的 , 对 其 开 采 的 矿 产 品 一 律 在 开 采 地 纳 税 。

4、 扣 缴 义 务 人 代 扣 代 缴 的 资 源 税 , 应 当 向 收 购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缴 纳 。

( 三 ) 纳 税 期 限

资 源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为 1 日 、  3 日 、  5 日 、  10 日 、  15 日 或 者 1 个 月 。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期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具 体 核 定 。  不 能 按 固 定 期 限 计 算 纳 税 的 ,  可 以 按 次 计算 纳 税 。

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,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0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; 以 1 日 、 3 日 、 5  日 、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一 期 纳 税 的 ,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, 于 次 月 1 日 起 10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税 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