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8-24 11:36:01来源:老会计
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
一 、 印 花 税 纳 税 人
印 花 税 的 纳 税 人 , 是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书 立 、 领 受 、 使 用 税 法 所 列 举 凭 证 的 单 位 和个 人 。
二 、 印 花 税 征 税 范 围
只 对 《 印 花 税 暂 行 条 例 》 列 举 的 凭 证 征 收 , 没 有 列 举 的 凭 证 不 征 税 。 列 举 的 凭 证分 为 五 类 , 即 经 济 合 同 、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、 营 业 账 簿 、 权 利 、 许 可 证 照 和 经 财 政 部 门 确认 的 其 他 凭 证 。
三 、 印 花 税 税 率
印 花 税 的 税 率 有 比 例 税 率 和 定 额 税 率 两 种 形 式 。
四 、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
1、合 同 或 具 有 合 同 性 质 的 凭 证 , 以 凭 证 所 载 金 额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。
2、营 业 账 簿 中 记 载 资 金 的 账 簿 , 以“ 实 收 资 本 ” 与“ 资 本 公 积 ” 两 项 的 合 计 金 额为 其 计 税 依 据 。
3、不 记 载 金 额 的 营 业 账 簿 、 政 府 部 门 发 给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、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、 专 利 证等 权 利 许 可 证 照 , 以 及 日 记 账 簿 和 各 种 明 细 分 类 账 簿 等 辅 助 性 账 簿 , 以 凭 证 或 账 簿 的件 数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。
4、纳 税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,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核 定 纳 税 人 印 花 税 计 税 依 据 。
( 1 ) 未 按 规 定 建 立 印 花 税 应 税 凭 证 登 记 簿 , 或 未 如 实 登 记 和 完 整 保 存 应 税 凭 证 的 。
( 2 ) 拒 不 提 供 应 税 凭 证 或 不 如 实 提 供 应 税 凭 证 致 使 计 税 依 据 明 显 偏 低 的 。
( 3 ) 采 用 按 期 汇 总 缴 纳 办 法 的 , 未 按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规 定 的 期 限 报 送 汇 总 缴 纳 印 花税 情 况 报 告 , 经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责 令 限 期 报 告 , 逾 期 仍 不 报 告 的 或 者 地 方 税 务 机 关 在 检查 中 发 现 纳 税 人 有 未 按 规 定 汇 总 缴 纳 印 花 税 情 况 的 。
五 、 印 花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1、 实 行 比 例 税 率 的 凭 证 , 印 花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凭 证 计 税 金 额 × 比 例 税 率
2、 实 行 定 额 税 率 的 凭 证 , 印 花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税 凭 证 件 数 × 定 额 税 率
3、营 业 账 簿 中 记 载 资 金 的 账 簿 , 印 花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应 纳 税 额 = ( 实 收 资 本 + 资 本 公 积 ) × 0 5 ‰
4、 其 他 账 簿 按 件 贴 花 , 每 件 5 元 。
六 、 印 花 税 税 收 优 惠
1、法 定 凭 证 免 税 。
( 1 ) 已 缴 纳 印 花 税 的 凭 证 的 副 本 或 者 抄 本 。
( 2 ) 财 产 所 有 人 将 财 产 赠 给 政 府 、 社 会 福 利 单 位 、 学 校 所 立 的 书 据 。
( 3 ) 经 财 政 部 批 准 免 税 的 其 他 凭 证 。
2、免 税 额 。 应 纳 税 额 不 足 1 角 的 , 免 征 印 花 税 。
3、 特 定 凭 证 免 税 。
七 、 印 花 税 征 收 管 理
( 一 )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
印 花 税 应 当 在 书 立 或 领 受 时 贴 花 。
( 二 ) 纳 税 地 点
印 花 税 一 般 实 行 就 地 纳 税 。
( 三 ) 纳 税 期 限
印 花 税 实 行 自 行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, 并 自 行 购 买 印 花 税 票 , 自 行 完 成 纳 税 义 务 。
( 四 ) 缴 纳 方 法
根 据 税 额 大 小 , 应 税 项 目 纳 税 次 数 多 少 以 及 税 源 控 管 的 需 要 , 印 花 税 分 别 采 用 自行 贴 花 、 汇 贴 汇 缴 和 委 托 代 征 三 种 缴 纳 方 法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