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

2018-08-24 11:34:02来源:老会计


第二节  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


一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和 所 得 来 源 的 确 定

( 一 ) 居 民 纳 税 人 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

1、住 所 标 准 。

2、 居 住 时 间 标 准 。

( 二 ) 居 民 纳 税 人 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

1、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。

2、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。

( 三 ) 扣 缴 义 务 人

( 四 ) 所 得 来 源 的 确 定

 

二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 目

( 一 )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

1、 关 于  工  资  、  薪  金  所  得  的  一  般  规  定 。

2、关 于  工  资  、  薪  金  所  得  的  特  殊  规  定 。

( 1 ) 内 部 退 养 取 得 一 次 性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
( 2 ) 提 前 退 休 取 得 一 次 性 补 贴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
( 3 ) 个 人 因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
( 4 ) 退 休 人 员 再 任 职 取 得 的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
( 5 ) 离 退 休 人 员 从 原 任 职 单 位 取 得 补 贴 等 征 税 问 题 。

( 6 ) 个 人 取 得 公 务 交 通 、 通 信 补 贴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
( 7 ) 公 司 职 工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买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的 劳 动 分 红 征 税 问 题 。

( 8 )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增 值 权 所 得 和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。

( 9 ) 关 于 失 业 保 险 费 征 税 问 题 。

( 10 ) 关 于 保 险 金 征 税 问 题 。

( 11 ) 企 业 年 金 、 职 业 年 金 征 税 问 题 。

( 12 )  对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的 个 人 一 次 取 得 数 月 奖 金 或 年 终 加 薪 、劳 动 分 红( 简 称“ 奖 金 ” ,不 包 括 应 按 月 支 付 的 奖 金 ) 的 计 算 征 税 问 题 。

( 13 ) 特 定 行 业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的 计 税 问 题 。

( 14 ) 兼 职 律 师 从 律 师 事 务 所 取 得 工 资 、 薪 金 性 质 的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。

( 二 )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

( 三 )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

( 四 ) 劳 务 报 酬 所 得

( 五 ) 稿 酬 所 得

( 六 )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

( 七 ) 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

( 八 )   财  产  租  赁  所 得

( 九 )   财  产  转  让  所 得

( 十 ) 偶 然 所 得

( 十 一 )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

 

三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

( 一 )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
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3 % ~ 45 %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。

( 二 )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税 率

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, 适 用 5% ~35 %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。

( 三 ) 稿 酬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
稿 酬 所 得 ,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, 税 率 为 20 % , 并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30 % 。

( 四 )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
劳 务  报  酬  所  得  ,  适  用  比  例  税  率  ,  税  率  为  20 % 。  对  劳  务  报  酬  所  得  一  次  收  入  畸  高  的  ,  可 以 实 行 加 成 征 收 。

( 五 )  特  许  权  使  用  费  所  得  ,   利  息  、   股  息  、   红  利  所  得  ,   财  产  租  赁  所  得  , 财  产  转  让  所得 , 偶 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
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 得 ,  利  息 、  股  息 、  红  利  所  得 ,  财  产  租  赁  所  得 ,  财  产  转  让  所  得 ,  偶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,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, 税 率 为 20 % 。

 

四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

( 一 ) 计 税 依 据

1、收 入 的 形 式 。

2、 费 用 扣 除 的 方 法 。

( 二 ) 个 人 所 得 项 目 的 具 体 扣 除 标 准

1、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,  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 3 500 元 后 的 余 额 ,  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

2、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,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, 减 除 成 本 、 费 用 、税 金 、 损 失 、 其 他 支 出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
3、对  企  事  业  单  位  的  承  包  经  营  、  承  租  经  营  所  得  ,   以  每  一  纳  税  年  度  的  收  入  总  额  , 减  除必 要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
4、劳 务 报 酬 所 得 、 稿 酬 所 得 、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、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4 000 元 的  ,  减  除  费  用  800 元  ;  4 000 元  以  上  的  ,  减  除  20 % 的  费  用  ,   其  余  额  为  应  纳  税  所得 额 。

5、财 产 转 让 所 得 ,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纳 税 所 得 额 。

6、利  息  、  股  息  、  红  利  所  得  ,  偶  然  所  得  和  经  国  务  院  财  政  部  门  确  定  征  税  的  其  他  所  得  ,  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
( 三 ) 其 他 费 用 扣 除 规 定

( 四 ) 每 次 收 入 的 确 定

《 个 人  所  得  税  法  》  对  纳  税  义  务  人  取  得  的  劳  务  报  酬  所  得  ,  稿  酬  所  得  ,  特  许  权  使  用  费 所得 ,  利  息  、   股  息  、   红  利  所  得  ,   财  产  租  赁  所  得  , 偶  然  所  得  和  经  国  务  院  财  政  部  门  确  定  征  税的 其  他  所  得  ,  都  按  每  次  取  得  的  收  入  计  算  征  税  。  《 个  人  所  得  税  法  实  施  条  例  》  对  “ 每  次  ” 的界 定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。

 

五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
( 一 )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
1、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一 般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每 月 收 入 额 -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
( 2 ) 纳 税 人 取 得 含 税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方 法 。

( 3 ) 纳 税 人 取 得 除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名 目 奖 金 ,  如 半 年 奖 、  季 度 奖 、加 班  奖  、  先  进  奖  、  考  勤  奖  等  ,   一  般  应  将  全  部  奖  金  与  当  月  工  资  、   薪  金  收  入  合  并  ,   按  税  法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
( 4 ) 纳 税 人 取 得 不 含 税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方 法 。

2、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全 年 收 入 总 额 - 成 本 、 费 用 及 损 失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
3、 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- 必 要 费 用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
4、劳 务 报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
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

( 3 ) 每 次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20 000 元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
5、稿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× ( 1 - 30 % )

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 × ( 1 - 30 % )
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× ( 1 - 30 % )

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 × ( 1 - 30 % )

6、 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
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

7、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适 用 税 率

8、 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每 次 ( 月 )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
应 纳  税  额   = [ 每 次( 月 ) 收 入 额 - 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-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( 800 元 为 限 )- 800 ] × 20 %

( 2 ) 每 次 ( 月 )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
应 纳  税  额   = [ 每 次( 月 ) 收 入 额 - 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-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( 800 元 为 限 ) ]× ( 1 - 20 % ) × 20 %

9、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( 1 ) 一 般 情 况 下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收 入 总 额 - 财 产 原 值 - 合 理 费 用 ) × 20 %

( 2 ) 个 人 销 售 无 偿 受 赠 不 动 产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10、偶 然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20 %

11、 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20 %

( 二 )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的 特 殊 规 定

 

六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

( 一 ) 免 税 项 目

1、省  级  人  民  政  府  、  国  务  院  部  委  和  中  国  人  民  解  放  军  军  以  上  单  位  ,   以  及  外  国  组  织  、 国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、 教 育 、 技 术 、 文 化 、 卫 生 、 体 育 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。

2、 国 债 和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。

3、 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的 补 贴 、 津 贴 。

4、福 利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。

5、保 险 赔 款 。

6、 军 人 的 转 业 费 、 复 员 费 。

7、 按  照  国  家  统  一  规  定  发  给  干  部  、  职  工  的  安  家  费  、   退  职  费  、   退  休  工  资  、   离  休  工  资 、离 休 生 活 补 助 费 。

8、依  照  我  国  有  关  法  律  规  定  应  予  免  税  的  各  国  驻  华  使  馆  、  领  事  馆  的  外  交  代  表  、   领  事 官员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。

9、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、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。

10、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, 但 是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 者 累 计 居 住 不 超过 90 日 的 个 人 ,  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,  由 境 外 雇 主 支 付 并 且 不 由 该 雇 主 在 中 国 境内 的 机 构 、 场 所 负 担 的 部 分 , 免 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
11、 对 外 籍 个 人 取 得 的 探 亲 费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。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待 遇的 探  亲  费  ,   仅  限  于  外  籍  个  人  在  我  国  的  受  雇  地  与  其  家  庭  所 在 地( 包 括 配 偶 或 父 母 居 住 地 )之 间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且 每 年 不 超 过 2 次 的 费 用 。

12、 按  照  国  家  规  定  ,  单  位  为  个  人  缴  付  和  个  人  缴  付  的  住  房  公  积  金  、  基  本  医  疗  保  险  费 、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、 失 业 保 险 费 , 从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。

13、个 人 取 得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按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
14、 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免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。

( 二 ) 减 税 项 目

( 三 ) 暂 免 征 税 项 目

 

七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

( 一 ) 纳 税 申 报

1、代 扣 代 缴 方 式 。

2、 自 行 纳 税 申 报 。

( 二 ) 纳 税 期 限

1、代 扣 代 缴 期 限 。

2、自 行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。

3、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。

( 三 ) 纳 税 地 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