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8-24 11:34:02来源:老会计
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
一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人 和 所 得 来 源 的 确 定
( 一 ) 居 民 纳 税 人 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
1、住 所 标 准 。
2、 居 住 时 间 标 准 。
( 二 ) 居 民 纳 税 人 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
1、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。
2、非 居 民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义 务 。
( 三 ) 扣 缴 义 务 人
( 四 ) 所 得 来 源 的 确 定
二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税 所 得 项 目
( 一 )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
1、 关 于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的 一 般 规 定 。
2、关 于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的 特 殊 规 定 。
( 1 ) 内 部 退 养 取 得 一 次 性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( 2 ) 提 前 退 休 取 得 一 次 性 补 贴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( 3 ) 个 人 因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取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( 4 ) 退 休 人 员 再 任 职 取 得 的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( 5 ) 离 退 休 人 员 从 原 任 职 单 位 取 得 补 贴 等 征 税 问 题 。
( 6 ) 个 人 取 得 公 务 交 通 、 通 信 补 贴 收 入 征 税 问 题 。
( 7 ) 公 司 职 工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买 企 业 国 有 股 权 的 劳 动 分 红 征 税 问 题 。
( 8 ) 个 人 取 得 股 票 增 值 权 所 得 和 限 制 性 股 票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。
( 9 ) 关 于 失 业 保 险 费 征 税 问 题 。
( 10 ) 关 于 保 险 金 征 税 问 题 。
( 11 ) 企 业 年 金 、 职 业 年 金 征 税 问 题 。
( 12 ) 对 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的 个 人 一 次 取 得 数 月 奖 金 或 年 终 加 薪 、劳 动 分 红( 简 称“ 奖 金 ” ,不 包 括 应 按 月 支 付 的 奖 金 ) 的 计 算 征 税 问 题 。
( 13 ) 特 定 行 业 职 工 取 得 的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的 计 税 问 题 。
( 14 ) 兼 职 律 师 从 律 师 事 务 所 取 得 工 资 、 薪 金 性 质 的 所 得 征 税 问 题 。
( 二 )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
( 三 )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
( 四 ) 劳 务 报 酬 所 得
( 五 ) 稿 酬 所 得
( 六 )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
( 七 ) 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
( 八 ) 财 产 租 赁 所 得
( 九 ) 财 产 转 让 所 得
( 十 ) 偶 然 所 得
( 十 一 )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
三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
( 一 )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3 % ~ 45 %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。
( 二 )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税 率
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, 适 用 5% ~35 % 的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。
( 三 ) 稿 酬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稿 酬 所 得 ,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, 税 率 为 20 % , 并 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30 % 。
( 四 )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劳 务 报 酬 所 得 ,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, 税 率 为 20 % 。 对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的 , 可 以 实 行 加 成 征 收 。
( 五 )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, 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,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, 财 产 转 让 所得 , 偶 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适 用 税 率
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, 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,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,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, 偶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,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, 税 率 为 20 % 。
四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确 定
( 一 ) 计 税 依 据
1、收 入 的 形 式 。
2、 费 用 扣 除 的 方 法 。
( 二 ) 个 人 所 得 项 目 的 具 体 扣 除 标 准
1、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,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3 500 元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。
2、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,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, 减 除 成 本 、 费 用 、税 金 、 损 失 、 其 他 支 出 以 及 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3、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,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, 减 除必 要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4、劳 务 报 酬 所 得 、 稿 酬 所 得 、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、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4 000 元 的 , 减 除 费 用 800 元 ; 4 000 元 以 上 的 , 减 除 20 % 的 费 用 , 其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得 额 。
5、财 产 转 让 所 得 , 以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, 为 应纳 税 所 得 额 。
6、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, 偶 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,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。
( 三 ) 其 他 费 用 扣 除 规 定
( 四 ) 每 次 收 入 的 确 定
《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》 对 纳 税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, 稿 酬 所 得 ,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得 , 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,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, 偶 然 所 得 和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的 其 他 所 得 , 都 按 每 次 取 得 的 收 入 计 算 征 税 。 《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》 对 “ 每 次 ” 的界 定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。
五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( 一 )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1、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一 般 工 资 、 薪 金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每 月 收 入 额 - 减 除 费 用 标 准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( 2 ) 纳 税 人 取 得 含 税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方 法 。
( 3 ) 纳 税 人 取 得 除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名 目 奖 金 , 如 半 年 奖 、 季 度 奖 、加 班 奖 、 先 进 奖 、 考 勤 奖 等 , 一 般 应 将 全 部 奖 金 与 当 月 工 资 、 薪 金 收 入 合 并 , 按 税 法规 定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( 4 ) 纳 税 人 取 得 不 含 税 全 年 一 次 性 奖 金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方 法 。
2、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、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全 年 收 入 总 额 - 成 本 、 费 用 及 损 失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3、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、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( 纳 税 年 度 收 入 总 额 - 必 要 费 用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4、劳 务 报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
( 3 ) 每 次 收 入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20 000 元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适 用 税 率 - 速 算 扣 除 数
5、稿 酬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× ( 1 - 30 % )
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 × ( 1 - 30 % )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× ( 1 - 30 % )
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 × ( 1 - 30 % )
6、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每 次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每 次 收 入 额 - 800 ) × 20 %
( 2 ) 每 次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( 1 - 20 % ) × 20 %
7、利 息 、 股 息 、 红 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适 用 税 率
8、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每 次 ( 月 ) 收 入 不 足 4 000 元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[ 每 次( 月 ) 收 入 额 - 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-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( 800 元 为 限 )- 800 ] × 20 %
( 2 ) 每 次 ( 月 ) 收 入 在 4 000 元 以 上 的 :
应 纳 税 额 = [ 每 次( 月 ) 收 入 额 - 财 产 租 赁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费-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租 赁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( 800 元 为 限 ) ]× ( 1 - 20 % ) × 20 %
9、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( 1 ) 一 般 情 况 下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( 收 入 总 额 - 财 产 原 值 - 合 理 费 用 ) × 20 %
( 2 ) 个 人 销 售 无 偿 受 赠 不 动 产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10、偶 然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20 %
11、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征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。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= 每 次 收 入 额 × 20 %
( 二 )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的 特 殊 规 定
六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
( 一 ) 免 税 项 目
1、省 级 人 民 政 府 、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,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、 国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、 教 育 、 技 术 、 文 化 、 卫 生 、 体 育 、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。
2、 国 债 和 国 家 发 行 的 金 融 债 券 利 息 。
3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的 补 贴 、 津 贴 。
4、福 利 费 、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。
5、保 险 赔 款 。
6、 军 人 的 转 业 费 、 复 员 费 。
7、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定 发 给 干 部 、 职 工 的 安 家 费 、 退 职 费 、 退 休 工 资 、 离 休 工 资 、离 休 生 活 补 助 费 。
8、依 照 我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予 免 税 的 各 国 驻 华 使 馆 、 领 事 馆 的 外 交 代 表 、 领 事 官员 和 其 他 人 员 的 所 得 。
9、中 国 政 府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、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规 定 免 税 的 所 得 。
10、在 中 国 境 内 无 住 所 , 但 是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中 在 中 国 境 内 连 续 或 者 累 计 居 住 不 超过 90 日 的 个 人 ,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, 由 境 外 雇 主 支 付 并 且 不 由 该 雇 主 在 中 国 境内 的 机 构 、 场 所 负 担 的 部 分 , 免 予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11、 对 外 籍 个 人 取 得 的 探 亲 费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。 可 以 享 受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优 惠 待 遇的 探 亲 费 , 仅 限 于 外 籍 个 人 在 我 国 的 受 雇 地 与 其 家 庭 所 在 地( 包 括 配 偶 或 父 母 居 住 地 )之 间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且 每 年 不 超 过 2 次 的 费 用 。
12、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, 单 位 为 个 人 缴 付 和 个 人 缴 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、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、 失 业 保 险 费 , 从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。
13、个 人 取 得 的 拆 迁 补 偿 款 按 有 关 规 定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。
14、 经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免 税 的 其 他 所 得 。
( 二 ) 减 税 项 目
( 三 ) 暂 免 征 税 项 目
七 、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
( 一 ) 纳 税 申 报
1、代 扣 代 缴 方 式 。
2、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。
( 二 ) 纳 税 期 限
1、代 扣 代 缴 期 限 。
2、自 行 申 报 纳 税 期 限 。
3、个 人 独 资 企 业 和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。
( 三 ) 纳 税 地 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