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8-24 11:33:45来源:老会计
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
一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纳 税 人
( 一 ) 居 民 企 业
( 二 ) 非 居 民 企 业
二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税 对 象
( 一 ) 居 民 企 业 的 征 税 对 象
( 二 )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征 税 对 象
( 三 )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、 境 外 的 所 得 的 确 定 原 则
三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
居 民 企 业 以 及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、 场 所 且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、场 所 有 实际 联 系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,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、 境 外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, 适 用税 率 为 25 % 。
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、 场 所 的 ,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、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、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,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缴 纳 企 业 所得 税 , 适 用 税 率 为 20 % 。
四、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额的计算
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:
应纳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-不征税收入-各项扣除-以前年度亏损
( 一 ) 收 入 总 额
1、销 售 货 物 收 入 。
2、提 供 劳 务 收 入 。
3、转 让 财 产 收 入 。
4、 股 息 、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。
5、利 息 收 入 。
6、租 金 收 入 。
7、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。
8、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。
9、其 他 收 入 。
10、 特 殊 收 入 的 确 认 。
( 二 ) 不 征 税 收 入
1、财 政 拨 款 。
2、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、 政 府 性 基 金 。
3、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。
( 三 ) 税 前 扣 除 项 目
1、成 本 。
2、 费 用 。
3、 税 金 。
4、 损 失 。
5、 其 他 支 出 。
( 四 ) 扣 除 标 准
1、工 资 、 薪 金 支 出 。
2、职 工 福 利 费 、 工 会 经 费 、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。
( 1 )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,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4 % 的 部 分 , 准 予 扣 除 。
( 2 ) 企 业 拨 缴 的 工 会 经 费 ,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 % 的 部 分 , 准 予 扣 除 。
( 3 )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、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,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,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25 % 的 部 分 , 准 予 扣 除 ; 超 过 部 分 ,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扣 除 。
3、 社 会 保 险 费 。
4、借 款 费 用 。
5、利 息 费 用 。
6、汇 兑 损 失 。
7、 公 益 性 捐 赠 。
企 业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,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% 以 内 的 部 分 ,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; 超 过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12 % 的 部 分 , 准 予 结 转 以 后 三 年 内 在 计 算 应 纳 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。
8、业 务 招 待 费 。
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, 按 照 发 生 额 的 60 % 扣 除 , 但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( 营 业 ) 收 入 的 5 ‰ 。
9、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。
企 业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支 出 ,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、 税 务 主 管 部 门另 有 规 定 外 , 不 超 过 当 年 销 售 ( 营 业 ) 收 入 15 % 的 部 分 , 准 予 扣 除 ; 超 过 部 分 , 准 予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。
10、环 境 保 护 专 项 资 金 。
11、保 险 费 。
12、租 赁 费 。
13、 劳 动 保 护 费 。
14、有 关 资 产 的 费 用 。
15、总 机 构 分 摊 的 费 用 。
16、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。
17、依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税 法 规 定 准 予 扣 除 的 其 他 项 目 。
( 五 ) 不 得 扣 除 项 目
1、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、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。
2、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。
3、 税 收 滞 纳 金 。
4、 罚 金 、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。
5、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捐 赠 支 出 。
6、 赞 助 支 出 。
7、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。
8、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、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, 以及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, 不 得 扣 除 。
9、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。
( 六 ) 亏 损 弥 补
( 七 )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
五 、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
( 一 ) 固 定 资 产
1、下 列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:
( 1 ) 房 屋 、 建 筑 物 以 外 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( 2 )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( 3 ) 以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出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( 4 )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( 5 )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( 6 )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。
( 7 )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。
2、固 定 资 产 计 税 基 础 的 确 定 方 法 。
3、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, 准 予 扣 除 。
4、 固 定 资 产 计 算 折 旧 最 低 年 限 的 规 定 。
( 二 )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
( 三 ) 无 形 资 产
( 四 ) 长 期 待 摊 费 用
( 五 ) 投 资 资 产
( 六 ) 存 货
( 七 ) 资 产 损 失
六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
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
应 纳 税 额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适 用 税 率 - 减 免 税 额 - 抵 免 税 额
七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收 优 惠
( 一 ) 免 税 收 入
1、国 债 利 息 收 入 。
2、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、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。
3、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、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、 场 所 有 实际 联 系 的 股 息 、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。
4、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。
( 二 ) 减 、 免 税 所 得
1、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所 得 。
2、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项 目 所 得 。
3、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。
4、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、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。
5、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。
6、非 居 民 企 业 所 得 。
7、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, 对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( QFII)
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( RQFII) 取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票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, 暂 免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。
( 三 )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税 收 优 惠
1、小 型 微 利 企 业 。
2、高 新 技 术 企 业 。
( 四 )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减 免 税
( 五 ) 加 计 扣 除
1、研 究 开 发 费 用 。
2、 安 置 残 疾 人 员 及 国 家 鼓 励 安 置 的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所 支 付 的 工 资 。
( 六 )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抵 扣
( 七 ) 加 速 折 旧
( 八 ) 减 计 收 入
( 九 ) 应 纳 税 额 抵 免
( 十 ) 西 部 地 区 的 减 免 税
八 、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
( 一 ) 纳 税 地 点
1、居 民 企 业 的 纳 税 地 点 。
2、非 居 民 企 业 的 纳 税 地 点 。
( 二 ) 纳 税 期 限
( 三 ) 纳 税 申 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