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8-24 11:30:35来源:老会计
第 五 节 违 反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的 法 律 责 任
一 、 违 反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二 、 伪 造 、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、 会 计 账 簿 ,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三 、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、 会 计 账 簿 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行 为的 法 律 责 任 。
四 、 授 意 、 指 使 、 强 令 会 计 机 构 、 会 计 人 员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 、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、 会计 账 簿 ,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 、 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 、 会 计账 簿 、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五 、 单 位 负 责 人 对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、 抵 制 违 反 《 会 计 法 》 规 定 行 为 的 会 计 人 员 实 行打 击 报 复 的 法 律 责 任 。
六 、 财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