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法律责任

2018-08-24 11:28:33来源:老会计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 三 节 法  律  责 任



一 、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

法 律 责 任 是 指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由 于 违 反 法 定 的 义 务 而 应 承 受 的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。

 

二 、 法 律 责 任 的 种 类

( 一 ) 民 事 责 任

民 事 责 任 是 指 由 于 民 事 违  法 、  违  约  行  为  或  根  据  法  律  规  定  所  应  承  担  的  不  利  民  事  法  律后 果  。  承  担  民  事  责  任  的  方  式  主  要  有  :  停  止  侵  害  ;   排  除  妨  碍  ;   消  除  危  险  ;   返  还  财  产  ; 恢复 原  状  ;  修  理  、  重  作  、  更  换  ;  继  续  履  行  ;  赔  偿  损  失  ;  支  付  违  约  金  ;  消  除  影  响   、   恢  复  名誉 ; 赔 礼 道 歉 。

( 二 ) 行 政 责 任

行 政  责  任  是  指  违  反  法  律  法  规  规  定  的  单  位  和  个  人  所  应  承  受  的  由  国  家  行  政  机  关  或  国  家授 权 单 位 对 其 依 行 政 程 序 所 给 予 的 制 裁 。 行 政 责 任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和 行 政 处 分 。

行 政 处  罚  的  种  类  有  :  警  告  ;  罚  款  ;  没  收  违  法  所  得  、  没  收  非  法  财  物  ;  责  令  停  产  停  业  ; 暂 扣  或  者  吊  销  许  可  证  、   暂  扣  或  者  吊  销  执  照  ;   行  政  拘  留  ;   法  律  、   行  政  法  规  规  定  的  其  他 行政 处 罚 。

行 政 处 分 的 种 类 有 : 警 告 ; 记 过 ; 记 大 过 ; 降 级 ; 撤 职 ; 开 除 。

( 三 ) 刑 事 责 任

           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(法院)依照刑事法律给予的制裁后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主刑包括: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附加刑包括: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、驱逐 出 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