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2-08 16:29:45来源:老会计
第 三 节 利 润
一 、 利 润 的 构 成
利 润 是 指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 。 利 润 包 括 收 入 减 去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、 直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等 。未 计 入 当 期 利 润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扣 除 所 得 税 影 响 后 的 净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项 目 。净 利 润 与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合 计 金 额 为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。
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、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、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。
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、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、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。
与利润相关的计算公式主要如下:
( 一 ) 营 业 利 润
营 业 利 润 = 营 业 收 入 - 营 业 成 本 - 税 金 及 附 加 - 销 售 费 用 - 管 理 费 用 - 财 务 费 用-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+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( -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失 )+ 投 资 收 益 ( - 投 资 损 失 ) + 其 他 收 益
其 中 :
营 业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所 确 认 的 收 入 总 额 ,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其 他 业 务收 入 。
营 业 成 本 是 指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所 发 生 的 实 际 成 本 总 额 , 包 括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和 其 他 业务 成 本 。
资 产 减 值 损 失 是 指 企 业 计 提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所 形 成 的 损 失 。
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( - 损 失 ) 是 指 企 业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等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利 得 ( - 损 失 ) 。投 资 收 益( - 损 失 ) 是 指 企 业 以 各 种 方 式 对 外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收 益 ( - 发 生 的 损 失 ) 。其 他 收 益 主 要 是 指 与 企 业 日 常 活 动 相 关 , 除 冲 减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以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。
( 二 ) 利 润 总 额
其 中 :
利 润 总 额 = 营 业 利 润 + 营 业 外 收 入 - 营 业 外 支 出
营 业 外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其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利 得 。营 业 外 支 出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其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损 失 。
( 三 ) 净 利 润
净 利 润 = 利 润 总 额 - 所 得 税 费 用
其 中 , 所 得 税 费 用 是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应 从 当 期 利 润 总 额 中 扣 除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。
二 、 营 业 外 收 支
( 一 ) 营 业 外 收 入
1、 营 业 外 收 入 核 算 的 内 容 。
营 业 外 收 入 是 指 企 业 确 认 的 与 其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利 得 , 主 要 包 括 非 流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、 盘 盈 利 得 、 捐 赠 利 得 等 。
2、营 业 外 收 入 的 账 务 处 理 。
企 业 应 通 过“ 营 业 外 收 入 ” 科 目 , 核 算 营 业 外 收 入 的 取 得 及 结 转 情 况 。
( 二 ) 营 业 外 支 出
1、营 业 外 支 出 的 核 算 内 容 。
营 业 外 支 出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其 日 常 活 动 无 直 接 关 系 的 各 项 损 失 , 主 要 包 括 非 流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、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、 盘 亏 损 失 、 非 常 损 失 、 罚 款 支 出 等 。
2、营 业 外 支 出 的 账 务 处 理 。
企 业 应 通 过“ 营 业 外 支 出 ” 科 目 , 核 算 营 业 外 支 出 的 发 生 及 结 转 情 况 。 该 科 目 可按 营 业 外 支 出 项 目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。
三 、 所 得 税 费 用
企 业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包 括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两 个 部 分 , 其 中 , 当 期 所 得 税 是指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。
( 一 ) 应 交 所 得 税 的 计 算
应 交 所 得 税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确 定 的 针 对 当 期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项 , 应 交 纳 给 税 务 部 门 的 所 得 税 金 额 , 即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。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是 在 企 业 税前 会 计 利 润 ( 即 利 润 总 额 ) 的 基 础 上 调 整 确 定 的 , 计 算 公 式 为 :应 纳 税 所 得 额 =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+ 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- 纳 税 调 整 减 少 额纳 税 调 整 增 加 额 主 要 包 括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中 , 企 业 已 计 入 当 期 费用 但 超 过 税 法 规 定 扣 除 标 准 的 金 额 ( 如 超 过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标 准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、 工会 经 费 、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、 业 务 招 待 费 、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、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等 ) , 以及 企 业 已 计 入 当 期 损 失 但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不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的 金 额 ( 如 税 收 滞 纳 金 、罚 金 、 罚 款 ) 。纳 税 调 整 减 少 额 主 要 包 括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允 许 弥 补 的 亏 损 和 准 予 免 税 的 项 目 , 如 前 5 年 内 未 弥 补 亏 损 和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等 。企 业 当 期 应 交 所 得 税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:应 交 所 得 税 =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× 所 得 税 税 率
( 二 )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账 务 处 理
企 业 根 据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, 计 算 确 定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之 和 , 即 为 应 从当 期 利 润 总 额 中 扣 除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。 即 :所 得 税 费 用 = 当 期 所 得 税 + 递 延 所 得 税,其 中 , 递 延 所 得 税 = (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期 末 余 额 -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期 初 余 额 ) -(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期 末 余 额 -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期 初 余 额 ,企 业 应 通 过 “ 所 得 税 费 用 ” 科 目 , 核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确 认 及 其 结 转 情 况 。
四 、 本 年 利 润
( 一 ) 结 转 本 年 利 润 的 方 法
会 计 期 末 结 转 本 年 利 润 的 方 法 有 表 结 法 和 账 结 法 两 种 。
1、表 结 法 。
表 结 法 下 , 各 损 益 类 科 目 每 月 月 末 只 需 结 计 出 本 月 发 生 额 和 月 末 累 计 余 额 , 不 结转 到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, 只 有 在 年 末 时 才 将 全 年 累 计 余 额 结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。但 每 月 月 末 要 将 损 益 类 科 目 的 本 月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填 入 利 润 表 的 本 月 数 栏 , 同 时 将 本 月末 累 计 余 额 填 入 利 润 表 的 本 年 累 计 数 栏 , 通 过 利 润 表 计 算 反 映 各 期 的 利 润 ( 或 亏 损 ) 。表 结 法 下 , 年 中 损 益 类 科 目 无 需 结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, 从 而 减 少 了 转 账 环 节 和 工作 量 , 同 时 并 不 影 响 利 润 表 的 编 制 及 有 关 损 益 指 标 的 利 用 。
2、 账 结 法 。
账 结 法 下 , 每 月 月 末 均 需 编 制 转 账 凭 证 , 将 在 账 上 结 计 出 的 各 损 益 类 科 目 的 余 额结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。 结 转 后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本 月 余 额 反 映 当 月 实 现 的 利 润或 发 生 的 亏 损 ,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本 年 余 额 反 映 本 年 累 计 实 现 的 利 润 或 发 生 的 亏 损 。账 结 法 在 各 月 均 可 通 过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提 供 当 月 及 本 年 累 计 的 利 润 ( 或 亏 损 ) 额 , 但 增 加 了 转 账 环 节 和 工 作 量 。
( 二 ) 结 转 本 年 利 润 的 会 计 处 理
企 业 应 设 置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, 核 算 企 业 本 年 度 实 现 的 净 利 润( 或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) 。会 计 期 末 , 企 业 应 将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、“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” 、 “ 其 他 收 益 ” 、 “ 营 业 外收 入 ” 等 科 目 的 余 额 分 别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贷 方 , 将 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、 “ 其 他业 务 成 本 ” 、 “ 税 金 及 附 加 ” 、 “ 销 售 费 用 ” 、 “ 管 理 费 用 ” 、 “ 财 务 费 用 ” 、 “ 资 产 减 值 损失 ” 、 “ 营 业 外 支 出 ” 、 “ 所 得 税 费 用 ” 等 科 目 的 余 额 分 别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借方 。 企 业 还 应 将 “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” 、 “ 投 资 收 益 ” 科 目 的 净 收 益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贷 方 , 将 “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” 、 “ 投 资 收 益 ” 科 目 的 净 损 失 转 入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借 方 。 结 转 后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如 为 贷 方 余 额 , 表 示 当 年 实 现 的 净 利 润 ; 如 为借 方 余 额 , 表 示 当 年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。
年 度 终 了 , 企 业 还 应 将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的 本 年 累 计 余 额 转 入 “ 利 润 分 配 ——— 未分 配 利 润 ” 科 目 。 如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为 贷 方 余 额 , 借 记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, 贷 记 “ 利 润分 配 ——— 未 分 配 利 润 ” 科 目 ; 如 为 借 方 余 额 , 作 相 反 的 会 计 分 录 。 结 转 后 “ 本 年 利 润 ” 科 目 应 无 余 额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