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2-08 16:29:28来源:老会计
第 一 节 收 入
收 入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、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的 、 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,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: 第 一 , 收 入 是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形 成 的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入 ; 第 二 , 收 入 会 导 致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增 加 ; 第 三 , 收 入 与 所 有 者投 入 资 本 无 关 。
收 入 按 企 业 从 事 日 常 活 动 的 性 质 分 为 :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、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、 让 渡 资 产使 用 权 收 入 。 收 入 按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的 主 次 分 为 :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、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。
一 、 销 售 商 品 收 入
( 一 )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
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,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:
1、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。
2、企 业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,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施 有 效 控 制 。
3、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。
4、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5、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( 二 ) 一 般 销 售 商 品 业 务 收 入 的 账 务 处 理
在 进 行 销 售 商 品 的 会 计 处 理 时 , 首 先 要 考 虑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是 否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。符 合 收 入 准 则 所 规 定 的 五 项 确 认 条 件 的 , 企 业 应 确 认 收 入 , 并 结 转 相 关 销 售 成 本 。 企业 判 断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满 足 确 认 条 件 的 , 应 当 提 供 确 凿 的 证 据 。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在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时 , 应 当 按 照 已 收 或 应 收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允 价 值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。 通 常 情 况 下 ,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即为 其 公 允 价 值 , 应 当 以 此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金 额 。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所 实 现 的 收 入 以 及 结 转 的 相 关 销 售 成 本 , 通 过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、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核 算 。
( 三 ) 已 经 发 出 但 不 符 合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如 果 企 业 售 出 商 品 不 符 合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五 项 条 件 ,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。为 了 单 独 反 映 已 经 发 出 但 尚 未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商 品 成 本 , 企 业 应 增 设 “ 发 出 商 品 ” 科 目 。 “ 发 出 商 品 ” 科 目 核 算 一 般 销 售 方 式 下 已 经 发 出 但 尚 未 确 认 收 入 的 商 品 成 本 。
尽 管 发 出 的 商 品 不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, 但 如 果 销 售 该 商 品 的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, 如 已 经 开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, 则 应 确 认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。 借 记 “ 应 收 账 款 ” 等科 目 , 贷 记 “ 应 交 税 费 ——— 应 交 增 值 税 ( 销 项 税 额 ) ” 或 “ 应 交 税 费 ——— 简 易 计 税 ” 科 目 。 如 果 纳 税 义 务 没 有 发 生 , 则 不 需 要 进 行 上 述 处 理 。
( 四 ) 商 业 折 扣 、 现 金 折 扣 和 销 售 折 让 的 账 务 处 理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金 额 通 常 按 照 从 购 货 方 已 收 或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确 定 。在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金 额 时 , 应 注 意 区 分 商 业 折 扣 、 现 金 折 扣 和 销 售 折 让 及 其 不 同的 账 务 处 理 方 法 。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:
1、 商 业 折 扣 。
商 业 折 扣 是 指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给 予 的 价 格 扣 除 。 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商 业 折扣 的 ,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。
2、现 金 折 扣 。
现 金 折 扣 是 指 债 权 人 为 鼓 励 债 务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付 款 而 向 债 务 人 提 供 的 债 务 扣除 。 现 金 折 扣 一 般 用 符 号 “ 折 扣 率 / 付 款 期 限 ” 表 示 。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现 金 折 扣 的 ,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现 金 折 扣 前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入 金 额 。 现 金 折 扣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。
在 计 算 现 金 折 扣 时 , 应 注 意 销 售 方 式 是 按 不 包 含 增 值 税 的 价 款 提 供 现 金 折 扣 , 还是 按 包 含 增 值 税 的 价 款 提 供 现 金 折 扣 ,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享 有 的 折 扣 金 额 不 同 。
3、 销 售 折 让 。
销 售 折 让 是 企 业 因 售 出 商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等 原 因 而 在 售 价 上 给 予 的 减 让 。 销 售折 让 如 发 生 在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之 前 , 则 应 在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时 直 接 按 扣 除 销 售 折 让 后 的 金额 确 认 ; 已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, 且 不 属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, 应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, 如 按 规 定 允 许 扣 减 增 值 税 税 额 的 , 还 应 冲 减 已 确认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。
( 五 ) 销 售 退 回 的 账 务 处 理
企 业 售 出 的 商 品 由 于 质 量 、 品 种 不 符 合 要 求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的 销 售 退 回 , 应 当 分 别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:
1、 尚 未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, 应 将 已 记 入 “ 发 出 商 品 ” 科 目金 额 的 商 品 成 本 金 额 转 入 “ 库 存 商 品 ” 科 目 , 借 记 “ 库 存 商 品 ” 科 目 , 贷 记 “ 发 出 商品 ” 科 目 。
2、已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售 出 商 品 发 生 销 售 退 回 的 , 除 属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外 , 一 般 应 在 发 生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, 同 时 冲 减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成 本 。 如 按 规 定允 许 扣 减 增 值 税 税 额 的 , 应 同 时 扣 减 已 确 认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。 如 该 项 销 售 退 回已 发 生 现 金 折 扣 , 应 同 时 调 整 相 关 财 务 费 用 的 金 额 。
( 六 )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预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是 购 买 方 在 商 品 尚 未 收 到 前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分 期 付 款 , 销 售 方在 收 到 最 后 一 笔 款 项 时 才 交 货 的 销 售 方 式 。 在 预 收 款 销 售 方 式 下 , 销 售 方 直 到 收 到 最后 一 笔 款 项 才 将 商 品 交 付 购 货 方 , 表 明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只 有 在 收 到 最后 一 笔 款 项 时 才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, 销 售 方 通 常 应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确 认 收 入 , 在 此 之 前 预 收的 货 款 应 确 认 为 预 收 账 款 。
( 七 )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在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委 托 代 销 方 式 下 , 委 托 方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,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风 险 和 报 酬 并 未 转 移 给 受 托 方 , 委 托 方 在 发 出 商 品 时 通 常 不 应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, 而应 在 收 到 受 托 方 开 出 的 代 销 清 单 时 确 认 为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, 同 时 将 应 支 付 的 代 销 手 续 费计 入 销 售 费 用 ; 受 托 方 应 在 代 销 商 品 销 售 后 ,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方 式 计 算 确 定 代 销手 续 费 ,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。
采 取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代 销 商 品 的 , 委 托 方 已 经 发 出 但 尚 未 确 认 销 售 收 入 的 商 品 成本 可 通 过 “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” 科 目 核 算 。受 托 方 可 通 过 “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” 、 “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款 ” 或 “ 应 付 账 款 ” 等 科 目 , 对受 托 代 销 商 品 进 行 核 算 。 确 认 代 销 手 续 费 收 入 时 , 借 记 “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款 ” 科 目 , 贷记 “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” 等 科 目 。
( 八 ) 销 售 材 料 等 存 货 的 账 务 处 理
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还 可 能 发 生 对 外 销 售 不 需 用 的 原 材 料 、 随 同 商 品 对 外 销 售 单 独计 价 的 包 装 物 等 业 务 。 企 业 销 售 原 材 料 、 包 装 物 等 存 货 也 视 同 商 品 销 售 , 其 收 入 确 认和 计 量 原 则 比 照 商 品 销 售 。 企 业 销 售 原 材 料 、 包 装 物 等 存 货 实 现 的 收 入 通 过 “ 其 他 业务 收 入 ” 科 目 核 算 , 结 转 的 相 关 成 本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。
二 、 提 供 劳 务 收 入
企 业 对 外 提 供 劳 务 所 实 现 的 收 入 以 及 结 转 的 相 关 成 本 , 如 属 于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,应 通 过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、 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核 算 ; 如 属 于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经 营 活 动 , 应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” 、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核 算 。 企 业 对 外 提 供 劳务 发 生 的 支 出 一 般 先 通 过 “ 劳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给 予 归 集 , 待 确 认 为 费 用 时 , 再 由 “ 劳 务成 本 ” 科 目 转 入 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或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。
( 一 ) 在 同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的 账 务 处 理
对 于 一 次 就 能 完 成 的 劳 务 , 企 业 应 在 提 供 劳 务 完 成 时 按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, 借 记“ 应 收 账 款 ” 、 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等 科 目 ; 同 时 , 按 提 供劳 务 所 发 生 的 相 关 支 出 , 借 记 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科 目 。
对 于 持 续 一 段 时 间 但 在 同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, 企 业 应 在 为 提 供 劳 务发 生 相 关 支 出 时 , 借 记 “ 劳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, 贷 记 “ 银 行 存 款 ” 、 “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” 、 “ 原材 料 ” 等 科 目 。 劳 务 完 成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时 , 按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, 借 记 “ 应 收 账 款 ” 、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等 科 目 ; 同 时 , 结 转 相 关 劳 务 成 本 , 借 记
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劳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。
( 二 )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期 间 的 账 务 处 理
1、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。
如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期 间 , 且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, 应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。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, 为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: ( 1 )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; ( 2 ) 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; ( 3 )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; ( 4 ) 交 易 中 已 发 生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2、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。
如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期 间 , 且 企 业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提 供 劳 务 交 易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, 即 不 能 同 时 满 足 上 述 四 个 条 件 的 , 不 能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提 供 劳 务 收 入 。 此 时 , 企 业 应 当 正 确 预 计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能 否 得 到 补 偿 , 分 别 下列 情 况 处 理 : ( 1 )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全 部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, 应 按 已 收 或 预 计 能 够收 回 的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, 并 结 转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。 ( 2 )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本 预 计 部 分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, 应 按 能 够 得 到 部 分 补 偿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入 , 并 结 转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。 ( 3 )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计 全 部 不 能 得 到 补 偿 的 ,应 将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(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或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) , 不 确 认 提 供劳 务 收 入 。
三 、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
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主 要 指 让 渡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。
( 一 )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
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,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:
1、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。
2、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( 二 )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账 务 处 理
企 业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, 一 般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” 科 目 核 算 ; 所 让渡 资 产 计 提 的 摊 销 额 等 , 一 般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