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节 收入

2018-02-08 16:29:28来源:老会计


第 一 节 收 入


收 入  是  指  企  业  在  日  常  活  动  中  形  成  的  、  会  导  致  所  有  者  权  益  增  加  的   、   与  所  有  者  投  入  资本 无  关  的  经  济  利  益  的  总  流  入  ,  具  有  以  下  特  点  :   第  一  ,   收  入  是  企  业  在  日  常  活  动  中  形  成  的经 济  利  益  的  总  流  入  ;  第  二  ,   收  入  会  导  致  企  业  所  有  者  权  益  的  增  加  ;   第  三  ,   收  入  与  所  有 者投 入 资 本 无 关 。

收 入  按  企  业  从  事  日  常  活  动  的  性  质  分  为  :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、  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收  入  、   让  渡  资  产使 用 权 收 入 。 收 入 按 企 业 经 营 业 务 的 主 次 分 为 :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、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。

 

一 、 销 售 商 品 收 入

( 一 )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

销 售 商 品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,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:

1、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。

2、企  业  既  没  有  保  留  通  常  与  所  有  权  相  联  系  的  继  续  管  理  权  ,  也  没  有  对  已  售  出  的  商  品  实施 有 效 控 制 。

3、 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。

4、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
5、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
( 二 ) 一 般 销 售 商 品 业 务 收 入 的 账 务 处 理

在 进  行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的  会  计  处  理  时  ,  首  先  要  考  虑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是  否  符  合  收  入  确  认  条  件 。符 合  收  入  准  则  所  规  定  的  五  项  确  认  条  件  的  ,   企  业  应  确  认  收  入  ,   并  结  转  相  关  销  售  成  本  。   企业 判 断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满 足 确 认 条 件 的 , 应 当 提 供 确 凿 的 证 据 。
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在 满 足 收 入  确  认  条  件  时 ,  应  当  按  照  已  收  或  应  收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价  款  的  公允 价  值  确  定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金  额  。  通  常  情  况  下   ,   购  货  方  已  收  或  应  收  的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价  款  即为 其 公 允 价 值 , 应 当 以 此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金 额 。企 业 销 售 商  品  所  实  现  的  收  入  以  及  结  转  的  相  关  销  售  成  本 ,  通  过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、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核 算 。

( 三 ) 已 经 发 出 但 不 符 合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
如 果 企 业 售 出 商 品 不 符 合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的 五 项 条 件 , 不 应 确 认 收 入 。为 了  单  独  反  映  已  经  发  出  但  尚  未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收  入  的  商  品  成  本  ,   企  业  应 增  设 “ 发 出 商 品 ”  科 目 。 “ 发 出 商 品 ” 科 目 核 算 一 般 销 售 方 式 下 已 经 发 出 但 尚 未 确 认 收 入 的 商 品 成 本 。

尽 管 发 出 的 商 品 不 符 合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, 但 如 果 销 售 该 商 品 的 纳 税 义 务 已 经 发 生 , 如 已 经 开 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, 则 应 确 认 应 交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  。  借  记   “ 应  收  账  款  ”  等科 目 , 贷 记   “ 应 交 税 费 ——— 应 交 增 值 税   ( 销 项 税 额 ) ” 或   “ 应 交 税 费 ——— 简 易 计 税 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科 目 。 如 果 纳 税 义 务 没 有 发 生 , 则 不 需 要 进 行 上 述 处 理 。

( 四 ) 商 业 折 扣 、 现 金 折 扣 和 销 售 折 让 的 账 务 处 理
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 收 入  的  金  额  通  常  按  照  从  购  货  方  已  收  或  应  收  的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价  款  确  定 。在 确  定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的  金  额  时  ,   应  注  意  区  分  商  业  折  扣   、   现  金  折  扣  和  销  售  折  让  及  其  不  同的 账 务 处 理 方 法 。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:

1、 商 业 折 扣 。

商 业 折 扣 是 指 企 业 为 促 进  商  品  销  售  而  给  予  的  价  格  扣  除 。  企  业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涉  及  商  业  折扣 的 , 应 当 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。

2、现 金 折 扣 。

现 金  折  扣  是  指  债  权  人  为  鼓  励  债  务  人  在  规  定  的  期  限  内  付  款  而  向  债  务  人  提  供  的  债  务  扣除  。   现  金  折  扣  一  般  用  符  号 “ 折 扣 率 / 付 款 期 限 ” 表 示 。

企 业 销 售 商 品 涉 及 现 金 折  扣  的 ,  应  当  按  照  扣  除  现  金  折  扣  前  的  金  额  确  定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入 金 额 。 现 金 折 扣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。

在 计 算 现 金 折 扣 时 , 应 注 意 销 售 方 式 是 按 不 包 含 增 值 税 的 价 款 提 供 现 金 折 扣 , 还是 按 包 含 增 值 税 的 价 款 提 供 现 金 折 扣 ,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方 享 有 的 折 扣 金 额 不 同 。

3、 销 售 折 让 。

销 售 折 让 是 企 业 因 售 出  商  品  质  量  不  符  合  要  求  等  原  因  而  在  售  价  上  给  予  的  减  让 。  销  售折 让 如  发 生 在  确 认 销 售 收  入  之  前 ,  则  应  在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收  入  时  直  接  按  扣  除  销  售  折  让  后  的  金额 确 认  ;  已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收  入  的  售  出  商  品  发  生  销  售  折  让  ,  且  不  属  于  资  产  负  债  表  日  后  事  项  的  , 应 在  发  生  时  冲  减  当  期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,   如  按  规  定  允  许  扣  减  增  值  税  税  额  的   ,   还  应  冲  减  已  确认 的 应 交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。

( 五 ) 销 售 退 回 的 账 务 处 理

企 业  售  出  的  商  品  由  于  质  量  、  品  种  不  符  合  要  求  等  原  因  而  发  生  的  销  售  退  回   ,   应  当  分  别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:

1、 尚  未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收  入  的  售  出  商  品  发  生  销  售  退  回  的  ,  应  将  已  记  入   “ 发  出  商  品  ”   科 目金 额  的  商  品  成  本  金  额  转  入  “ 库  存  商  品  ”   科  目  ,   借  记   “ 库  存  商  品  ”   科  目  ,   贷  记   “ 发  出 商品 ” 科 目 。

2、已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的  售  出  商  品  发  生  销  售  退  回  的  ,  除  属  于  资  产  负  债  表  日  后  事  项外 ,  一  般  应  在  发  生  时  冲  减  当  期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,   同  时  冲  减  当  期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成  本  。   如  按  规  定允 许  扣  减  增  值  税  税  额  的  ,  应  同  时  扣  减  已  确  认  的  应  交  增  值  税  销  项  税  额   。   如  该  项  销  售  退  回已 发 生 现 金 折 扣 , 应 同 时 调 整 相 关 财 务 费 用 的 金 额 。

( 六 ) 采 用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
预 收 款 销 售 商 品 是 购 买 方  在  商  品  尚  未  收  到  前  按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分  期  付  款 ,  销  售  方在 收  到  最  后  一  笔  款  项  时  才  交  货  的  销  售  方  式  。  在  预  收  款  销  售  方  式  下   ,   销  售  方  直  到  收  到  最后 一 笔 款 项 才 将 商 品 交 付 购 货  方 ,  表  明  商  品  所  有  权  上  的  主  要  风  险  和  报  酬  只  有  在  收  到  最后 一  笔  款  项  时  才  转  移  给  购  货  方  ,  销  售  方  通  常  应  在  发  出  商  品  时  确  认  收  入   ,   在  此  之  前  预  收的 货 款 应 确 认 为 预 收 账 款 。

( 七 )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的 账 务 处 理

在 采  用  支  付  手  续  费  委  托  代  销  方  式  下  ,  委  托  方  在  发  出  商  品  时   ,   商  品  所  有  权  上  的  主  要风 险  和  报  酬  并  未  转  移  给  受  托  方  ,  委  托  方  在  发  出  商  品  时  通  常  不  应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  ,   而应 在 收 到 受 托 方 开 出 的 代 销 清  单  时  确  认  为  销  售  商  品  收  入 ,  同  时  将  应  支  付  的  代  销  手  续  费计 入  销  售  费  用  ;  受  托  方  应  在  代  销  商  品  销  售  后   ,   按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的  方  式  计  算  确  定  代  销手 续 费 ,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。

采 取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代 销  商  品  的 ,  委  托  方  已  经  发  出  但  尚  未  确  认  销  售  收  入  的  商  品  成本 可 通 过 “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” 科 目 核 算 。受 托  方  可  通  过  “ 受  托  代  销  商  品  ” 、   “ 受  托  代  销  商  品  款  ”   或   “ 应  付  账  款  ” 等  科  目  ,  对受 托  代  销  商  品  进  行  核  算  。   确  认  代  销  手  续  费  收  入  时  ,   借  记   “ 受  托  代  销  商  品  款  ”   科  目  , 贷记 “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” 等 科 目 。

( 八 ) 销 售 材 料 等 存 货 的 账 务 处 理

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还 可 能  发  生  对  外  销  售  不  需  用  的  原  材  料 、  随  同  商  品  对  外  销  售  单  独计 价  的  包  装  物  等  业  务  。  企  业  销  售  原  材  料  、   包  装  物  等  存  货  也  视  同  商  品  销  售  ,   其  收  入  确  认和 计  量  原  则  比  照  商  品  销  售  。   企  业  销  售  原  材  料  、   包  装  物  等  存  货  实  现  的  收  入  通  过   “  其  他 业务 收 入 ” 科 目 核 算 , 结 转 的 相 关 成 本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。

 

二 、 提 供 劳 务 收 入

企 业 对 外 提 供 劳 务 所 实 现 的 收 入 以 及 结 转 的 相 关 成 本 , 如 属 于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,应 通  过  “ 主  营  业  务  收  入  ” 、  “ 主  营  业  务  成  本  ”   等  科  目  核  算  ;   如  属  于  主  营  业  务  以  外  的  其 他经 营  活  动  ,  应  通  过  “ 其  他  业  务  收  入  ” 、  “ 其  他  业  务  成  本  ”   等  科  目  核  算  。   企  业  对  外  提  供 劳务 发  生  的  支  出  一  般  先  通  过   “ 劳  务  成  本  ”   科  目  给  予  归  集  ,   待  确  认  为  费  用  时  ,   再  由   “ 劳 务成 本 ” 科 目 转 入 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或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。

( 一 ) 在 同 一 会 计 期 间 内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劳 务 的 账 务 处 理

对 于 一 次 就 能 完 成 的 劳 务 , 企 业 应 在 提 供 劳 务 完 成 时 按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, 借 记“ 应 收  账  款  ” 、   “ 银  行  存  款  ”   等  科  目  ,   贷  记   “ 主  营  业  务  收  入  ”   等  科  目  ;   同  时  ,   按  提 供劳  务  所  发  生  的  相  关  支  出  ,  借  记  “ 主  营  业  务  成  本  ”   等  科  目  ,   贷  记   “ 银  行  存  款  ”   等科 目 。

对 于 持 续 一 段  时 间 但  在  同  一  会  计  期  间  内  开  始  并  完  成  的  劳  务 ,  企  业  应  在  为  提  供  劳  务发 生  相  关  支  出  时  ,  借  记   “ 劳  务  成  本  ”   科  目  ,  贷  记   “ 银  行  存  款  ” 、  “ 应  付  职  工  薪  酬 ” 、  “ 原材 料 ” 等 科 目 。 劳 务 完 成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时 , 按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, 借 记 “ 应 收 账 款 ” 、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” 等 科 目 ; 同 时 , 结 转 相 关 劳 务 成 本 , 借 记

“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” 等 科 目 , 贷 记 “ 劳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。

( 二 )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的 会 计 期 间 的 账 务 处 理

1、 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。

如 劳 务 的 开 始  和 完 成  分  属  不  同  的  会  计  期  间 ,  且  企  业  在  资  产  负  债  表  日 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交  易结 果 能  够  可  靠  估  计  的  ,  应  采  用  完  工  百  分  比  法  确  认 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收  入  。  同  时  满  足  下  列  条  件  的  , 为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:  ( 1 )  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;   ( 2 )   相 关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;  ( 3 )  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;   ( 4 )   交 易 中 已 发 生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
2、 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。

如 劳 务 的 开 始  和 完 成  分  属  不  同  的  会  计  期  间 ,  且  企  业  在  资  产  负  债  表  日 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交  易结 果  不  能  可  靠  估  计  的  ,   即  不  能  同  时  满  足  上  述  四  个  条  件  的   ,   不  能  采  用  完  工  百  分  比  法  确  认提 供  劳  务  收  入  。   此  时  ,   企  业  应  当  正  确  预  计  已  经  发  生  的  劳  务  成  本  能  否  得  到  补  偿  ,   分  别  下列 情  况  处  理  :   ( 1 )   已  经  发  生  的  劳  务  成  本  预  计  全  部  能  够  得  到  补  偿  ,  应  按  已  收  或  预  计  能 够收 回  的  金  额  确  认 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收  入  ,  并  结  转  已  经  发  生  的  劳  务  成  本  。   ( 2 )   已  经  发  生  的  劳  务 成本 预 计  部 分 能  够 得 到 补 偿  的 ,  应  按  能  够  得  到  部  分  补  偿  的  劳  务  成  本  金  额  确  认  提  供  劳  务  收入 , 并 结 转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。  ( 3 )   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预  计  全  部  不  能  得  到  补  偿  的 ,应 将  已  经  发  生  的  劳  务  成  本  计  入  当  期  损  益   ( 主  营  业  务  成  本  或  其  他  业  务  成  本  ) ,   不  确  认  提 供劳 务 收 入 。

三 、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


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主 要 指 让 渡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。

( 一 )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确 认 和 计 量

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费 收 入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,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:

1、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。

2、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。


( 二 )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账 务 处 理

企 业  让  渡  资  产  使  用  权  的  使  用  费  收  入  ,   一  般  通  过   “ 其  他  业  务  收  入  ”   科  目  核  算  ;   所 让渡 资 产 计 提 的 摊 销 额 等 , 一 般 通 过 “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