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节 实收资本

2018-02-08 16:28:58来源:老会计


第 一 节 实  收  资 本

 

一 、 实 收 资 本 的 内 容

实 收 资 本 是 企 业  按  照  章  程  规  定  或  合  同 、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,  接  受  投  资  者  投  入  企  业  的  资  本 。实 收 资  本 的 构  成 比 例 或 股  东  的  股  权  比  例 ,  是  确  定  所  有  者  在  企  业  所  有  者  权  益  中  份  额  的  基础 , 也 是 企 业 进 行 利 润 或 股 利 分 配 的 主 要 依 据 。

我 国  《 公  司  法  》   规  定  ,  股  东  可  以  用  货  币  出  资  ,   也  可  以  用  实  物  、   知  识  产  权  、   土  地 使用 权  等  可  以  用  货  币  估  价  并  可  以  依  法  转  让  的  非  货  币  财  产  作  价  出  资  ;  但  是  ,   法  律  、   行  政  法规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出 资 的 财 产 除 外 。 企 业 应 当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评 估 作 价 , 核 实财 产  ,   不  得  高  估  或  者  低  估  作  价  。   法  律  、   行  政  法  规  对  评  估  作  价  有  规  定  的  ,   从  其  规  定  。 全体 股 东 的  货  币  出  资  金  额  不  得  低  于  有  限  责  任  公  司  注  册  资  本  的  30 % 。  不  论  以  何  种  方  式  出  资 , 投 资  者  如  在  投  资  过  程  中  违  反  投  资  合  约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,   不  按  规  定  如  期  缴  足  出  资  额   ,   企  业  可以 依 法 追 究 投 资 者 的 违 约 责 任 。

 

二 、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

除 股  份  有  限  公  司  外  ,   其  他  企  业  应 设  置 “  实  收  资  本  ”  科  目  ,   核  算  投  资  者  投  入  资  本 的增 减 变 动 情 况 。

股 份  有  限  公  司  应  设  置“ 股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股 票 的 面 值 总 额 。

( 一 ) 接 受 现 金 资 产 投 资

企 业 接 受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时 , 应 以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或 存 入 企 业 开 户 银 行 的 金 额  ,  借记  “ 银 行 存 款 ”  等 科 目 ,  按 投 资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的  投  资  者  在  企  业  注  册  资  本  中  所  占  份 额的 部 分 , 贷 记  “ 实 收 资 本 ”  科  目 ,  企  业  实  际  收  到  或  存  入  开  户  银  行  的  金  额  超  过  投  资  者 在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部 分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资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

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收 到 现 金 资 产 时 ,  借 记  “ 银 行 存 款 ”  等 科 目 ,  按 每 股 股 票面 值 和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乘 积 计 算 的 金 额 , 贷 记  “ 股  本  ”  科  目  ,  实  际  收  到  的  金  额  与  该  股本 之 间 的 差 额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

股 份  有  限  公  司  发  行  股  票  发  生  的  手  续  费  、  佣  金  等  交  易  费  用  ,   应  从  溢  价  中  抵  扣  ,   冲  减资 本 公 积 ( 股 本 溢 价 ) 。

( 二 )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

企 业  接  受  固  定  资  产  、  无  形  资  产  等  非  现  金  资  产  投  资  时   ,   应  按  投  资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的价 值   ( 不  公  允  的  除  外  )   作  为  固  定  资  产  、   无  形  资  产  的  入  账  价  值  ,   按  投  资  合  同  或  协  议  约 定的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 本  中  所  占  份  额  的  部  分  作  为  实  收  资  本  或  股  本  入  账 ,  投  资  合同 或  协  议  约  定  的  价  值   (  不  公  允  的  除  外  )   超  过  投  资  者  在  企  业  注  册  资  本  或  股  本  中  所  占  份  额的 部 分 ,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。

( 三 )   实  收 资 本 ( 或 股 本 ) 变 动

企 业 按 规 定 接 受 投 资 者 追 加 投 资 时 , 核 算 原 则 与 投 资 者 初 次 投 入 时 相 同 。企 业 采 用 资 本 公 积 或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 应 按 转 增 的 资 本 金 额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或股 本 。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借 记   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资 本 溢 价   ( 或 股 本 溢 价 ) ” 科 目 ,   贷 记  “ 实 收 资 本 ”  ( 或  “ 股 本 ” )  科 目 。  用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 借 记  “ 盈 余 公 积 ”  科目 ,  贷 记  “ 实 收 资 本 ”( 或  “ 股 本 ” )  科 目 。  用 资 本 公 积 或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 应 按原 投 资 者 各 自 出 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各 投 资 者 相 应 增 加 的 出 资 额 。

企 业 按 法 定 程 序 报 经 批 准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, 按 减 少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。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方 式 减 资 的 ,  按 股 票 面 值 和 注 销 股 数 计 算 的 股 票 面值 总 额 ,  借 记  “ 股 本 ”  科 目 ,  按 注 销 库 存 股 的 账 面 余 额 ,  贷 记   “ 库 存 股 ”  科 目 ,  按 其差 额 , 借 记   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, 应 借 记   “ 盈 余  公积 ” 、 “ 利 润 分 配 ——— 未 分 配 利 润 ” 科 目 。 如 果 购 回 股 票 支 付 的 价 款 低 于 面 值 总 额 的 ,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应 按 股 票 面 值 总 额 , 借 记   “ 股 本 ” 科 目 , 按 所 注 销 的 库 存 股 账 面 余 额 , 贷 记   “ 库 存 股 ”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科 目 , 按 其 差 额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