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2-08 16:28:58来源:老会计
第 一 节 实 收 资 本
一 、 实 收 资 本 的 内 容
实 收 资 本 是 企 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或 合 同 、 协 议 约 定 , 接 受 投 资 者 投 入 企 业 的 资 本 。实 收 资 本 的 构 成 比 例 或 股 东 的 股 权 比 例 , 是 确 定 所 有 者 在 企 业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份 额 的 基础 , 也 是 企 业 进 行 利 润 或 股 利 分 配 的 主 要 依 据 。
我 国 《 公 司 法 》 规 定 , 股 东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,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土 地 使用 权 等 可 以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; 但 是 , 法 律 、 行 政 法规 规 定 不 得 作 为 出 资 的 财 产 除 外 。 企 业 应 当 对 作 为 出 资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评 估 作 价 , 核 实财 产 , 不 得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作 价 。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对 评 估 作 价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全体 股 东 的 货 币 出 资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30 % 。 不 论 以 何 种 方 式 出 资 , 投 资 者 如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违 反 投 资 合 约 或 协 议 约 定 , 不 按 规 定 如 期 缴 足 出 资 额 , 企 业 可以 依 法 追 究 投 资 者 的 违 约 责 任 。
二 、 实 收 资 本 的 核 算
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, 其 他 企 业 应 设 置 “ 实 收 资 本 ” 科 目 , 核 算 投 资 者 投 入 资 本 的增 减 变 动 情 况 。
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设 置“ 股 本 ” 科 目 核 算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股 票 的 面 值 总 额 。
( 一 ) 接 受 现 金 资 产 投 资
企 业 接 受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时 , 应 以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或 存 入 企 业 开 户 银 行 的 金 额 , 借记 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 科 目 ,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所 占 份 额的 部 分 , 贷 记 “ 实 收 资 本 ” 科 目 , 企 业 实 际 收 到 或 存 入 开 户 银 行 的 金 额 超 过 投 资 者 在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部 分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资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
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收 到 现 金 资 产 时 , 借 记 “ 银 行 存 款 ” 等 科 目 , 按 每 股 股 票面 值 和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乘 积 计 算 的 金 额 , 贷 记 “ 股 本 ” 科 目 ,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与 该 股本 之 间 的 差 额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
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、 佣 金 等 交 易 费 用 , 应 从 溢 价 中 抵 扣 , 冲 减资 本 公 积 ( 股 本 溢 价 ) 。
( 二 ) 接 受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
企 业 接 受 固 定 资 产 、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现 金 资 产 投 资 时 , 应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价 值 (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)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、 无 形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,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的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本 中 所 占 份 额 的 部 分 作 为 实 收 资 本 或 股 本 入 账 , 投 资 合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(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) 超 过 投 资 者 在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或 股 本 中 所 占 份 额的 部 分 ,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。
( 三 ) 实 收 资 本 ( 或 股 本 ) 变 动
企 业 按 规 定 接 受 投 资 者 追 加 投 资 时 , 核 算 原 则 与 投 资 者 初 次 投 入 时 相 同 。企 业 采 用 资 本 公 积 或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应 按 转 增 的 资 本 金 额 确 认 实 收 资 本 或股 本 。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借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资 本 溢 价 ( 或 股 本 溢 价 ) ” 科 目 , 贷 记 “ 实 收 资 本 ” ( 或 “ 股 本 ” ) 科 目 。 用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借 记 “ 盈 余 公 积 ” 科目 , 贷 记 “ 实 收 资 本 ”( 或 “ 股 本 ” ) 科 目 。 用 资 本 公 积 或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时 , 应 按原 投 资 者 各 自 出 资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各 投 资 者 相 应 增 加 的 出 资 额 。
企 业 按 法 定 程 序 报 经 批 准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, 按 减 少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额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。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方 式 减 资 的 , 按 股 票 面 值 和 注 销 股 数 计 算 的 股 票 面值 总 额 , 借 记 “ 股 本 ” 科 目 , 按 注 销 库 存 股 的 账 面 余 额 , 贷 记 “ 库 存 股 ” 科 目 , 按 其差 额 , 借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, 应 借 记 “ 盈 余 公积 ” 、 “ 利 润 分 配 ——— 未 分 配 利 润 ” 科 目 。 如 果 购 回 股 票 支 付 的 价 款 低 于 面 值 总 额 的 , 应 按 股 票 面 值 总 额 , 借 记 “ 股 本 ” 科 目 , 按 所 注 销 的 库 存 股 账 面 余 额 , 贷 记 “ 库 存 股 ” 科 目 , 按 其 差 额 , 贷 记 “ 资 本 公 积 ——— 股 本 溢 价 ” 科 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