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-02-08 16:28:11来源:老会计
第六节 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
一 、 无 形 资 产
( 一 ) 无 形 资 产 的 内 容
1、无 形 资 产 的 特 征 。
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可 辨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, 具 有 三个 主 要 特 征 :
( 1 )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。
( 2 ) 具 有 可 辨 认 性 。
( 3 ) 属 于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。
2、无 形 资 产 的 构 成 。
无 形 资 产 主 要 包 括 专 利 权 、 非 专 利 技 术 、 商 标 权 、 著 作 权 、 土 地 使 用 权 、 特 许 权 等 。
( 二 )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务 处 理
1、无 形 资 产 核 算 应 设 置 的 会 计 科 目 。
为 了 反 映 和 监 督 无 形 资 产 的 取 得 、 摊 销 和 处 置 等 情 况 , 企 业 应 当 设 置“ 无 形 资产 ” 、 “ 累 计 摊 销 ” 等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。
企 业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, 还 应 当 设 置“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”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。
2、取 得 无 形 资 产 。
企 业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。 企 业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的 主 要 方 式有 外 购 、 自 行 研 究 开 发 等 。
( 1 )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。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、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。 其 中 , 相 关 税 费 不 包 括 按 照 现 行 增 值税 制 度 规 定 , 可 以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。
( 2 ) 自 行 研 究 开 发 无 形 资 产 。 企 业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区 分 研 究 阶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,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的 研 发 支 出 , 不 满 足 资 本 化 条 件的 ,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, 满 足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, 计 入 研 发 支 出 。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用 途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, 转 入 无 形 资 产 。 如 果 无 法 可 靠 区 分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支出 , 应 将 其 所 发 生 的 研 发 支 出 全 部 费 用 化 ,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。
3、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摊 销 。
( 1 )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的 范 围 。
企 业 应 当 于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。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应 进行 摊 销 。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应 摊 销 。
( 2 )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。
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, 其 残 值 应 当 视 为 零 。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应当 自 可 供 使 用 ( 即 其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) 当 月 起 开 始 摊 销 , 处 置 当 月 不 再 摊 销 。无 形 资 产 摊 销 方 法 包 括 年 限 平 均 法( 即 直 线 法 ) 、 生 产 总 量 法 等 。
企 业 应 当 按 月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摊 销 。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额 一 般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。企 业 自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, 其 摊 销 金 额 计 入 管 理 费 用 ; 出 租 的 无 形 资 产 , 其 摊 销 金 额 计 入其 他 业 务 成 本 ;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包 含 的 经 济 利 益 通 过 所 生 产 的 产 品 或 其 他 资 产 实 现 的 , 其 摊 销 金 额 应 当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。
4、 处 置 无 形 资 产 。
企 业 处 置 无 形 资 产 , 应 当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扣 除 该 无 形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出 售 相 关 税费 后 的 差 额 作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或 营 业 外 支 出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。
5、无 形 资 产 减 值 。
无 形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时 ,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值 的 , 企 业 应 当 将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, 减 记 的 金 额 应 当 作 为 资产 减 值 损 失 ,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,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。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,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 。
二 、 长 期 待 摊 费 用
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企 业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的 各 项 费 用 , 如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改 良 支 出 等 。为 了 反 映 和 监 督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取 得 、 摊 销 等 情 况 ,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“ 长 期 待 摊 费用 ” 科 目 进 行 核 算 。